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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流程

来自: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 :

 
  劳务派遣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流程
 
  一、业务洽谈
 
  1、与用工单位沟通,介绍本公司性质、劳务派遣的特点、劳务派遣能够给企业带来的优势等;
 
  2、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岗位和具体状况,到现场实地了解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情况;
 
  3、了解劳务人员的构成情况、劳务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以及在用工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4、判断此项业务是否可行。
 
  二、拟定劳务派遣合同
 
  1、根据业务洽谈的具体情况,将拟定好的派遣合同递交至用工单位征求意见;
 
  2、及时反馈派遣合同的征求意见,确定合同文本及签订日期。
 
  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1、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可协助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合同。
 
  四、需协助或代理事宜
 
  1、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可代理招聘手续的办理;
 
  2、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可代理招聘广告的文案及平面设计,并代办媒体发布事宜;
 
  3、代理招聘摊位的办理事宜。
 
  五、人员登记及培训
 
  1、劳务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的员工登记表;
 
  2、对于劳务人员根据用工单位及实际岗位的需要进行用工制度及岗位培训。
 
  六、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的资料
 
  1、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毕业证(初、高中毕业生需持技能培训证)、身份证复印件;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提供:报到证、就业审批表、户口迁移证或身份证;
 
  3、下岗人员应提供:职工调动审批表、委托管理档案合同书、下岗证;
 
  七、签订劳动合同
 
  1、向用工人员解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用工单位、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及相关情况并回答用工人员的问题;
 
  2、宣讲外派劳务人员规章制度;
 
  3、填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
 
  八、办理录用及调转手续
 
  根据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九、办理各项保险手续
 
  1、首次参保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以前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3、对于未提供资料的员工,应出具一式两份的通知单,通知本人。
 
  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
 
  十一、办理退工手续
 
  1、根据用工单位开具的通知单,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式三联),与员工面谈后交与本人;
 
  2、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办理退工手续;
 
  3、员工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市劳动保障局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救济金。
 
劳务派遣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流程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维权知识: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4、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用工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3、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4、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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