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工要不要支付加班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工需求不断增加,劳务派遣工受到大力普及和使用,然而也出现了很多劳务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类似于没有事先约定劳动派遣加班费而产生的争议。那么,劳务工,需要支付加班费吗?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何为劳务工?
劳务工,并非法定概念,除了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用工均可以称之为劳务派遣工,劳务关系可以定义为: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适用法律上的不同,劳务关系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权利义务由双方自由约定,法律干涉程度低,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在招劳务工、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等各方面均有强烈的司法干预色彩。
二、常见劳务工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目前常见的劳务派遣工包括:
1、退休返聘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已经领取退休金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与企业之间建立的系劳务关系;
2、在校大学生、实习生。因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与企业建立的系劳务关系;
3、非正规就业组织招聘的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属于社会服务机构,其所聘用人员为劳务工;
4、未办理就业证件或其他就业审批手续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5、外国企业代表处私自聘用的人员。根据规定外国企业代表处用工必须经过对外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未经派遣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私自聘用人员的,按一般民事关系对待;
6、家庭雇工,如司机、保姆、小时工等。家庭非用工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7、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招聘的人员是劳务工,常见如包工头以个人名义招用的工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9月14日《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实施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协保人员、内退人员、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未办理退休或领取退休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派遣工等,与企业建立的均为劳动关系,不按劳务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对待。
三、劳务工,要支付加班费吗?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类似于没有事先约定人才派遣加班费而产生的争议。由于劳动者、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仲裁结果争议大的后果。新出台的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形式进行了专章规范。限定了劳动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且当劳务工权益受到损害时,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显然,《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被派遣员工的保护,同时对于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会大幅上升,用工单位要提前做好预防,规范日常的管理。比如,新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且对于拖欠的工资,劳务工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可以说是为劳动者开了一条索赔的绿色通道。因此对于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的支持,法院则会支持员工的主张,用工单位就会很被动。派遣单位也须在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相互的责任和义务,并督促用工单位落实,以保护派出的劳务派遣工,同时尽量避免因争议引发的连带责任。